中美退休金税收归属
下面是对中美税务协议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的总结。
| 收入类别 | 收款人 | 优先征税国 | 参考条款 | 说明 |
|---|---|---|---|---|
| 企业养老金、个人退休金(非政府) | 任何人 | 居住国 | 第17(1)条 | 如美企退休金,人在中国定 居,则由中国征税。 |
| 政府养老金(如社保) | 非政府雇员 | 支付国 | 第17(2)条 | 如中国社保养老金发给美国 居民,由中国征税。 |
| 政府雇员工资 | 非居住国公民 | 支付国 | 第18(1)(a)条 | 如大使馆中方工作人员,由 中国征税。 |
| 政府雇员工资 | 居住国公民 | 居住国 | 第18(1)(b)条 | 或者不是专为任职而居住。 |
| 政府雇员养老金 | 非居住国公民 | 支付国 | 第18(2)(a)条 | 如中方为非美籍退休大使馆 工作人员支付养老金,由中 国征税。 |
| 政府雇员养老金 | 居住国公民 | 居住国 | 第18(2)(b)条 | |
| 政府商业活动雇员/养老金(如国航) | 任何人 | 见说明 | 第18(3)条 | 按普通工资/退休金规则 (第14、17条)。 |